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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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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