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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54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證期會並得於二年內停 止受理其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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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