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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55條

本規則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 、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不符第十八條第一 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應自 本規則修正生效後二年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從事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之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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