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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56條

本規則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與第六條或第四章之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 正;其與第七條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辦理補正;屆 期未完成補正者,證期會得廢止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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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