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 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 三、不得為放款。 四、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其他全權委託投資或期貨交易帳戶、自有資金帳戶、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或期貨自營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資於本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六、非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投資本事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 (二)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三)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四)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五)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七、非經明確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後取得客戶逐次書面同意,並敘明得投資數量者,不得投資本事業承銷之有價證券。 八、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不得違反本會規定之種類及範圍。 九、不得為其他法令或本會規定之禁止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各基金,包含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稱承銷之有價證券,包含證券承銷商因包銷所取得未處分之有價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之分散比率,除本會另…第41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與…第41-3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

「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第8-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第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第1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第1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第1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第1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第14-1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或證券承銷商,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本事業具…第15條(刪除)第1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第1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其投資標的之分散比率,除本會另…第17-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國外者,經客戶同意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第1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第1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第19-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與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第19-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第2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收取績效報酬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績…第2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第2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第22-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全權委託投資案件,應保存足以瞭…第2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託投資資產之閒置資金,其得運用及範…第2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第25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第2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第2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第2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第2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每月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第3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第3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會之規定,定期申報相關業務表冊…第31-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
← 第13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