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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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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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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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