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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應募人之請求,負有交付投資說明書之義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者,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第二項投資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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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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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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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