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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應募人之請求,負有交付投資說明書之義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者,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準用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二條
規定。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第二項投資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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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對下列對象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
第13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
第16-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法規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取得之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
← 第14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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