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1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AI 白話解釋

「基金之會計」的其他條文

第2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第27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為每年一月一日起…第2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同業公會應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2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第3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
← 第30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