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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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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2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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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證券投…
第44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
「受益憑證」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
第34條
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
第36條
受益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
第37條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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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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