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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3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其已…

「受益憑證」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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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