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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7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自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分配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前三項之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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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