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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79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9條
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 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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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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