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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對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得每週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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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