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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證期會規定之比 率,以下列方式保持: 一、現金。 二、存放於金融機構。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者。 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 規定之最高比率;其比率由證期會報請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訂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銀行法
第二十條
所稱之銀行。 二、取得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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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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