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保管機構,指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保管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之銀行。 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 行之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指無記名式受益憑證持有人或登記為記名式受益憑證 之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 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契約。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括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商品,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 事避險操作或為增加投資效率,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 稱證期會) 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金融商品。 本辦法所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追蹤 證券交易所設計或同意編製之標的指數,且申購、買回採實物及依據契約 規定方式交付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辦法所稱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以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主要投資範圍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辦法所稱公告,其方式依證期會所指定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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