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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 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本金之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權利,依其受益 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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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