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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期會之規定,訂 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月終 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項年報,應經證期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 公告之。前項年報及月報,應送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證期會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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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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