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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 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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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