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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27條

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之。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以交付轉讓之;記名式受益憑證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轉讓 之。 前項記名式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 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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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