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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28條

第 七 章 受益憑證之事務處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得以製作實體證券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 式交付。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證券,並應依有 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憑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期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 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 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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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無記名式受益憑證得因受益人之請求改為記名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受…第27條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之。無記名式受益憑證以交付轉讓之;記名式受益憑證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轉讓之。前…第29條受益憑證應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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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