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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26條

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無記名式受益憑證得因受益人之請求改為記名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更改之,並得換發新受 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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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