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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借入國內有價證券並以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限制: 一、借入有價證券之目的,以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因應實物買回所需有價證券之事由為限。 二、每一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借入國內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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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