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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0條

第 二 章 基金之運用範圍及限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除本辦法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第十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四、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六、不得運用基金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但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七、除投資正向浮動利率債券外,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但以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並以此為名者,不在此限。 八、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九、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十、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十一、每一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但組合型基金或符合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十二、除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外,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十三、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十四、不得將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五、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 十六、每一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十七、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十八、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經本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十九、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二十、不得為經本會規定之其他禁止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各基金,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包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承銷股票額度應與同種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合併計算總數額或總金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三款所稱公司債應包括該公司所發行之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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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9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第1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第2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第31-1條多重資產型基金指得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第3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37-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ETF)或…第3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借入國內有價證券並以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第4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貨幣市場基金除應遵守第十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用於銀行存款、…第50條基金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以結構式利率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結構式利率…

「基金之運用範圍及限制」的其他條文

第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第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本會依期貨交易…第10-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給付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依下列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第11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第1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第1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第1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出借國內有價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第14-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得自行或委由國外代理機構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並應符合下…第1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遵守下列…第1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第1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投資…第1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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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