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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49條

貨幣市場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貨幣市場基金之運用標的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為限。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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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