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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50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十 節 其他經本會核准發行之基金
基金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以結構式利率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結構式利率商品或類似文字。 基金以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為主要投資標的者,應於名稱中標明主要投資標的之文字。 前二項基金不得以債券型基金為名,並不得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給付買回價金。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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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