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52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52條
第 四 章 基金之私募
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具相同資格。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 前項有關私募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受益憑證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基金之私募」的其他條文
第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向下列對象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
第5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應填具申報書及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
第5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私募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運用基金,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5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第三十二條之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前條第一…
第55條
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
第5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基金應依第七十二條規定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
← 第51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