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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77條

第 八 章 基金之會計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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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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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