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 第4條

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第4條

申請登記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申請書未符合本法第二十條所規定之應載明事項或未依規定繳納登記 費及執照費,經通知補正而未依限期補正者。 三、申請之資料中有非執行職務所需之個人資料者。 四、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未符合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業 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經令其改善,而未依限 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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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