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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第5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申請登記獲准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本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並送請證券暨 期貨主管機關登載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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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