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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收入 一、證券售價收入 賣出證券取得之價款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 受託買賣及承銷證券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三、傳遞費收入 受託買賣證券取得之傳遞費收入。 四、股利收入 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 五、債息收入 債券利息收入。 六、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七、股務代理收入 代理上市公司股務之收入。 八、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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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