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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及其附註與各科目明細表。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外, 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公司負責人、主管及經辦人員就主要報表 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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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