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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以能表達左列事項為基本原則: 一、對於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暨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必須有真實詳 盡之表達。 二、公司之財務及其經營狀況所記載之會計事實必須明確,對於利害關係 人不致發生錯誤之判斷。 財務報告有違反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 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 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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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