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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對左 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會計處理與一般公認之會計原則不相一致者,應註明其詳細情形及因 處理不同而發生差異之數額。 二、在數種公認之會計處理方法中擇用其一者,應註明所選擇之方法。 三、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於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入帳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五、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資本結構之變動。 八、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九、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用、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 期出租。 十、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一、與關係機構或關係個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二、重大災害損失。 十三、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四、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五、重要組織的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六、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七、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 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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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