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 第57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自有資金,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短期票券。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六、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範圍、比率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6條
看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第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