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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自有資金,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短期票券。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六、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範圍、比率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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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