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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之收費基準,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擬訂,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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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