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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就下列事項擬訂業務操作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一、營業時間及假日事項。 二、開戶及銷戶事項。 三、保管有價證券之對象及保管方式事項。 四、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事項。 五、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事項。 六、保管有價證券之質權作業事項。 七、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之配發作業事項。 八、保管有價證券之過戶事項。 九、保管有價證券之送存及領回事項。 十、保管有價證券遺失、瑕疵或滅失處理事項。 十一、保管有價證券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 十二、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保管劃撥事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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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