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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之規定提撥賠償準備金。 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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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