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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3條

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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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