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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因公受傷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應檢具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及治療單據,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但未住院而須治療六次以下,或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及偏遠地區者,得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及治療單據。 2.未住院而須治療六次以下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後發給;其餘由服務機關、學校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 (二)因公失能者,應檢具因公失能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永久失能原因),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因公失能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因公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因公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 (四)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失能、死亡或殉職,或因失能致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按失能等級、死亡或殉職申請補足慰問金者,應依前二目規定辦理。 (五)第三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時,服務機關、學校督察(訓導)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 (一)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六次以下者之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 (二)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失能、死亡、殉職者之慰問金: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後離職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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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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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