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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分別由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該等權責機關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 前條第三款之公務人員,有本辦法所定情形者,由受會同執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勤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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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