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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 第10條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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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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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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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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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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