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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 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因同一事由,已申請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基金所定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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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