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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本基金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管理會對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由主管機關訂定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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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