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 第6條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指執行勤務而得申請其他有政府經費挹注成立之各類財團法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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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