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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條例 第2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 一、辦理警政工作,於警察之建置、制度改進及教育,有特殊成績。 二、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貢獻。 三、防範制止暴動或其他重大事變。 四、舉發或緝獲內亂、外患或其他重大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 五、緝獲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影響治安重大或特殊之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 六、緝獲脫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 八、查禁違禁品,有重大成績。 九、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 十、盡瘁職務,足資矜式。 十一、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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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