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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條例 第5條

警察獎章由內政部核頒獎章及證書,並辦理登記管理事項。 警察獎章遺失者,得經由服務機關請補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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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