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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獎章條例 第8條

警察獎章及證書式樣,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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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一、辦理警政工作,於警察之建置、制度改進及…第3條警察獎章分為四等,每等分三級,均自三級起依次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級,最高晉至一等一級。第4條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請頒者,視功績頒給一至三等之警察獎章,但同一事蹟不得重複請頒獎章。依第…第5條警察獎章由內政部核頒獎章及證書,並辦理登記管理事項。警察獎章遺失者,得經由服務機關請補發證書…第6條警察獎章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警察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第7條獲頒警察獎章人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應繳還警察獎章及證書。第9條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教育人員,準用本條例頒給警察獎章。第10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第11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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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