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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口試辦法 第2條

口試由典試委員會視考試類科之性質、應考人數,分組舉行。每組由典試 委員一人,口試委員一至二人組織之,以典試委員為召集人。 前項口試委員,由考選部會商典試委員長,就對考試類科所需知能,具有 研究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高級公務員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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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