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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監警察官升等考試口試辦法 第3條

口試項目及其評分比例如左: 一、儀態及言辭 (包括服裝、禮貌、氣度、精神狀態、聲調、語言組織、 表達能力等) :佔百分之二十。 二、思想見解 (包括對主義之認識、對國家之忠貞及意志力、判斷力 應 變力與組織協調能力等) :佔百分之三十。 三、工作經驗及心得 (包括以往在工作方面之得失與興革意見等) :佔百 分之二十。 四、對應考類科所具備之專業知能及一般才識:佔百分之三十。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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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