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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普通護照 › 第 一 節 國內申請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在臺設有戶籍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在國內因歸化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喪失國籍證明。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之臨時證明書代替。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但已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者,其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檢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第15條持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發之護照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

「國內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12條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之申請人,得備妥申請護照…第13條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親自辦理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第14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檢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第15條持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發之護照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第16條遺失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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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